敦煌法幢研究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敦煌法幢研究所。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研究敦煌佛教文化,探索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敦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敦煌市宗教事务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敦煌市雷音寺内。
第六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所举办者是敦煌市佛教协会。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事;
(3)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所开办资金:两万元;出资者:敦煌雷音寺,
金额:¥30,000元。
第九条 本所的业务范围是:学术文化研究,发行有关研究成果和相关学术论文,组织佛学专题研讨会及讲座。
第三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条 本所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1)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
(2)业务活动计划;
(3)选举所长、副所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4)聘请导师、名誉顾问、顾问、名誉所长、名誉研究员、研究员;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全体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全体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体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所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连任。理事会一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实施本所章程和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任务;
(2)全体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所日常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体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所务。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由所长、副所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的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所长由全体理事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
第十七条 本所所长、副所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必须是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相当文化水平和组织能力强方可任职。所长对外代表本所,对内领导所务,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所长必要时可召集副所长参加所长会议或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第十八条 本所所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2)督促和检查全体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所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在所长领导之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 本所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本所代表会议、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会务要进行切实的讨论和认真的协商。在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范围内,对本所工作做出决定。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所法定代表人为敦煌市佛教协会会长、敦煌雷音寺道证方丈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所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笔执行期满未愈5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愈3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所经费来源:
(1)开办资金;
(2)政府资助;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4)利息;
(5)捐赠;
(6)佛教徒及社会自愿乐助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所按照《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3)发生分立、合并的;
(4)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条 本所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所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所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所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代表会议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申请单位:敦煌市佛教协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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